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庆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南七巷2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庆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欣德广场圆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庆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4004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庆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3)新400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利  军 审判员 庞  晓  燕 审判员 孙  振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得力曼江阿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