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430号之一
原告: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以北正阳路以东(桂林东西巷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MYHHJ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867142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1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100元,应退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秦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