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民辖终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867142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以北,正阳路以东(桂林东西巷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MYHHJ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1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鑫贸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色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荣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伍解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