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7民初3544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蒙泰电厂西万基加气站对面***绿园9号楼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华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15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E座下一层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厦59号信达办公楼2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婷
书记员马婷
书记员马婷
书记员马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