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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呼和浩特市蒙都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中国信达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7民初41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蒙泰电厂西万基加气站对面富景华·绿园9号楼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呼和浩特市蒙都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艺长巷电力小白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贾七斤,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华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E座地下一层-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中国信达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领海大厦C座16层。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理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新鸿业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蒙都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纳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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