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447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金海岸公寓2-80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金成,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