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4471号
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金海岸公寓2-80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金成,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