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6402号
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97298448G),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5号办公楼24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方,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84891483),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金海岸公寓2-8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