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7651号
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金海岸公寓2-80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
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2.50元,由原告天津市巨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