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697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
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71513030L。
法定代表人明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原一芃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