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毛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飞,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共支付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0万元,具体履行方式如下: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50万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支付120万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120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20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110万元。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任何一期工程款未按时足额支付,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按照700万元支付全部工程款欠款。二、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方案,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8627元,由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336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81民初92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仲勇
审判员徐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