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6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飞,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伟仕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该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且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鉴定费标准预缴了130000元保证金至本院履行款账户,故本院对上诉人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上诉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5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顾平
代理审判员*望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