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民初字第00875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义虞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次未到庭)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理中,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起诉,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经审查,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撤回对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苏州东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1元,由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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