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581号
申请人: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BC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兴虎。
被申请人: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天柱县北部新区(天柱大酒店侧边)。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
本院在审理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案外人杨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400000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冻结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杨琰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9)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859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