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047号
原告: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C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兴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川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东山小区30幢2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川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原告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