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04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C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兴虎。
被申请人:青川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东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
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川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40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川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川县祥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