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58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区BC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兴虎。
被申请人: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天柱县北部新区(天柱大酒店侧边)。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
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5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查封了案外人杨琰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9)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85932号)。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天柱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杨琰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幢××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9)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8593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