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2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住山东省鄄城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鲁1726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10000元。2023年1月21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