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1853号
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新洲镇贺家湾村**,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1310419388。
被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
被告:***,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执业证号13717201710711263。
被告: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道办事处承平路与人民街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059043988M。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参与庭审,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
原告***与被告***、***、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鄄城县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计6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