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1284号
原告: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B217室。
法定代表人:赵力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冲,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街渝高商务大厦F8-4号。
法定代表人:涂汉江。
原告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庆
书记员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