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2744号
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街渝高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768XJ。
法定代表人:涂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经济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2709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872元。现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迅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