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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1073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