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1073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