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1385号之一
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乐山村黄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241681。
法定代表人:闫炯,董事长。
被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810-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6077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8元,由原告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