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6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闫炯,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
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渝0107执保10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共计价值9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或扣押。现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宏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鹏飞
书 记 员 曾 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