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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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4执异18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
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重庆市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重庆市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陈飞峰
审判员施红敏
人民陪审员胡翔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