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810-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60770C。
法定代表人:王福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5698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杨卉萍
审判员 谭振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