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2408号
原告:庹科选,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607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534130。
原告庹科选与被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庹科选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庹科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科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庹科选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