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618号
原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60770C。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