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1723号
原告:庹科选,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6077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员工。
原告庹科选、***与被告重庆福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庹科选、***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庹科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庹科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庹科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