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与***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02执43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关于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
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