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与***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02执4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川科塑胶有限公司与***民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