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水务局、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66年09月10日出生,云南省***人,住***。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3015138547W。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玉屏街道玉屏社区新华北路31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被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37582M。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东(玉笥大道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水务局、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