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66年09月10日出生,云南省***人,住***。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3015138547W。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玉屏街道玉屏社区新华北路31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被告: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662037582M。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笥路以东(玉笥大道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水务局、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