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5504号
原告:***,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071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