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5执38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军,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均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9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志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