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海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6538号
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一环线中路宝庆金都C栋3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海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湖南省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区检察院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轶,男,湖南省中海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中海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海海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3元,减半收取16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共计3016.5元,由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