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280号
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一环线中路宝庆金都C栋306房。
法定代表人鲍良。
被告长沙县红树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郡社区红树湾小区10栋架空层西头。
负责人黎羽沙,1960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业委会主任。
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红树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维修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长沙县红树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因全体委员递交辞职申请,由长沙县湘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张贴《关于红树湾第二届业委会停止工作的公示》停止工作。根据《湖南省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知指导细则》第六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空缺委员人数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工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被告长沙县红树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实际处于解散状态,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被告长沙县红树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已丧失了主体资格,没有人能够以业委会的名义继续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相关争议可待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磊鑫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