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5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唐韶崎。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渝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以现金22500元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渝0117执保205号执行裁定书。现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渝0117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渝0117执保205号执行裁定书对***的担保现金2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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