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0010004121963899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壹拾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7月24日、到期日期2013年8月24日、出票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义乌市建设工务管理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辽敏
审判员金秀娟
审判员邱建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