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69号稻香园综合大楼2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4886565、票面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50元,由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邵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