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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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4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129487P。
原告**与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化勤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夏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