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364号
原告: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春归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1号1602A-346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