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706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928114875(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00弄3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12948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皖07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铜陵金桥工业园(宏强大厦),房地权证为铜房2012字第05598号房产,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法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铜陵金桥工业园(宏强大厦),房地权证为铜房2012字第05598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