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8民初76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占,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联系。

被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8407730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3152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骏图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包了保定市清苑区桃李苑2号楼工程,被告骏图公司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被告***负责该工程的整体施工。2015年11月12日,被告***将2号楼的防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内容包括地下室底板面两层防水卷材,基础外墙一层防水卷材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地下室底板面单价30元/平方米/每层,基础外墙单价38元/平方米/每层,总工程款按实际面积结算,原告垫资施工,工程验收三个月内付工程价款95%,余款为保修金,保修期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5年11月份完成了地下室底板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就通过了验收。2016年3月份原告完成了基础外墙防水工程,属于边施工边验收。***2号楼工程整体2018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并给业主交房。经原告测量地下防水工程共计4330平方米,两层防水单价每层每平方米30元合计工程款259800元,外墙防水工程共计146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8元,合计工程款55480元,两项防水工程总计3152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被告***总以其还有300万元,无法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被告骏图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诉于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被告***、骏图公司要求其给付工程款,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骏图公司的送达地址为住所地即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路22号,而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骏图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综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骏图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骏图公司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提供的被告骏图公司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5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