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22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Q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钟根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42元,由原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