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石霖异形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8183号
原告:北京京**异形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岗洼**。
法定代表人:衡锦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兵,男,北京京**异形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青苑区光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北京京**异形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异形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异形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