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国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8民初3984号
原告:张国炎,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840773048。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任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U。
负责人:张双军,任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840773048。
法定代表人:李超,任公司经理。
被告:张双军,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张国炎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双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张国炎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国炎负担。
审 判 员  陈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振茜
书 记 员  刘佳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