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佳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光明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佳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天池北路琴涛苑1栋4门1001。
法定代表人:郑启佳,经理。
上诉人河北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佳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2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骏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未签订过合同,该合同是伪造的,不能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骏图公司承建的工程位于河北省容城县,租赁业务也发生在容城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佳盛翔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即便不考虑佳盛翔公司提交的《脚手架租赁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
综上,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