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7民初1962号
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殿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双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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