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县文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1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斌,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县文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县文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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