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蓝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5民初2970号
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919504X8。
法定代表人:程斌,经理。。
被告:承德蓝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8865557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蓝铜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9元,减半收取计4159元,由承德龙兴矿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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